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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12-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12]57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2-12-25 公开日期:2012-1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常州市
    城市管理局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为确保督查制度落到实处,各处室(单位)要确定一名督办联系人,并请于2013年1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联系人:吴培芳,电话:85682986  13775071681)。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2年12月25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督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局系统内部的督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部署和安排能够及时认真地得到落实,促进局机关督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局内部督查工作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决策督查。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包括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2、专项督查。对市领导的批示件及其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有关办理落实的内容;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等的通知文件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转办督查。对上级有关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转交由我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督查。
     二、主要程序
    1、登记。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根据局主要领导的督查意见进行登记;在接到市领导及其办公室交办、市各有关部门转交的有关重要批示、文件通知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资料)时,局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作为督查工作的原始依据。
    2、拟办。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特事特办的要求,及时签批,报请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达相关处室和单位办理。局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落实办理的有关要求,在签批时可提出拟办意见建议,明确牵头承办处室(单位)和协办处室(单位)及承办时限,其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在提出拟办意见建议时,应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3、承办。各处室及局系统各单位在接到局领导批示的有关文件通知后,要及时确定具体办理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及时、高质量地做好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把握原意,增强办理工作的时效性和效果。对上报或提交的文字材料,在上报前必须先经分管领导审阅。牵头承办处室(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办理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资料。
    4、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及进展情况,确保督办事项及时得到办理和落实,办公室要加强催办和督查工作。承办处室(单位)要如实向督办人员反映办理情况,不得积压,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得拖延办结时间。
    5、办结。承办事项完成后,承办处室(单位)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承办结果,并向局相关领导报告情况,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其中市领导批办件由局办公室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
    三、督查月报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督查力度,建立督查事项月报制度, 月报内容包括各督办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督办事项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处室(单位)的月报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因个人主观原因致使办结时间无故拖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且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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