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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王某认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决定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5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9-15 公开日期:2023-09-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王某认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决定
王某认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决定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7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79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同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9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106日前作出。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422日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22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寄单号XA29158267032),邮政查询系统显示2023423日被申请人已经签收。该信函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备案面积不够的问题进行查处。但直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和告知义务,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尽快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不动产权登记凭证复印件;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 常州飞龙居住区3#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总平面图复印件;4. 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部分内容复印件;5.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执法监督申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6.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及EMS记录查询。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320日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信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合同备案面积不够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请人是某小区住户,通过信息公开拿到小区总平图、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小区总平图标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不小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注总建筑面积为295278.75平方米,所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不小于1181.115平方米,但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及其附件《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都标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仅为1168.6平方米。经被申请人审查,根据《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申请人所反映事项属于新北区住建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于322日通过市住建发展促进中心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发送《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将申请人申请履职事项转新北区住建局办理,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告知其转办事宜。2023331日,被申请人收到《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传阅单》,要求被申请人会同城管局办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履职事项与前次相同,遂于43日再次通过平台向新北区住建局发送《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转交新北区住建局办理。423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同一事项进行查处,由于之前两次转办事项新北区住建局尚在办理过程中,故被申请人将此次申请与前两次履职申请作合并处理。2023427日,新北区住建局通过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王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告知了被申请人办理情况。另外,新北区住建局已于414日就申请人申请履职事项当面答复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已按规定转办,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履职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复印件;2. 转办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2份)复印件;3. 《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及邮寄凭证复印件;4.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传阅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5. 询问笔录复印件;6. 《关于王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4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备案面积不够的问题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423日收到该申请。

另查明,20233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合同备案面积不够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320日收到该申请。2023322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将“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够”的申请事项,交由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常住建信转2023142《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已将此信转至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申请人可以直接与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再查明,2023318日,申请人向常州市人民政府邮寄相同内容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经市政府转被申请人主办。202343,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相同内容的申请事项交由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制作《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要求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规定调查妥处,并于2023519日前向被申请人报告处理结果。2023414日,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够的问题’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由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某小区物业用房是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满足该小区物业用房配置相关要求。

又查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州市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包括:负责全区建筑市场及建筑业企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参与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监督市场运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 2023320日,被申请人收到的履职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复印件;2. 2023322日,被申请人转办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复印件;3. 20233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的《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及邮寄凭证复印件;4. 2023331日收到的《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传阅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5. 202343日,被申请人转办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转办函》复印件;6. 2023423日,被申请人收到的履职申请材料复印件;7. 2023427日,被申请人收到的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王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复印件8. 《调查询问》笔录;9. 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申请人履职申请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够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至于属于哪个层级的职责范围,需要结合相关的文件规定及上下级职责分工来确定。本案中,案涉小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结合市政府令第3号、新北区政府“三定方案”及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可知,天宁区、钟楼区内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实施,其他辖市(区)内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监督管理由该辖市(区)负责实施,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范围。申请人于20233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因没有法定职责将信函转至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告知申请人,且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调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由其进行调查处理。2023422日,申请人再次就同一事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案涉申请后认为是重复申请,不再重复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案涉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申请事项未予再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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