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金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访回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1-17 公开日期:2024-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金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访回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金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访回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顾青,职务:政委。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交信回复字〔2023〕034号《关于金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问题作出的常公交信回复字〔2023〕034号《关于金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是公安机关作为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回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信访回复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