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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56/2015-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审发 〔2015〕29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15-04-09 公开日期:2015-04-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审计局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办法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5年4月9日

    

    常州市审计局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开展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工作的行为,完善工程审计监督方式,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或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资金),但上述资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自愿、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对象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审计机关确定行政指导对象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内部监督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近三年中未发生明显违反财经纪律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设有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并对工程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跟踪)审计;

    (四)其他符合行政指导条件的。

    第六条审计机关主要对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流程、内容、方法等审计实务实施行政指导。

    第七条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行政指导。

    第八条审计机关行政指导主要采取依申请方式实施,即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或需求开展。

    实际工作中,也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结合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二)结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实施;

    (三)结合审计专管员制度实施;

    (四)其他方式实施。

    采取以上(一)至(四)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前,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指导对象的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九条审计机关的行政指导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审计项目年度管理。

    第十条行政指导过程中,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指导对象加强工作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并认真落实行政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指导对象拒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审计机关可以中止实施。

    

    第二章 行政指导计划

    第十二条行政指导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具体操作参照《常州市审计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农业水利与环保审计处、审计业务监督处分别提出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年度项目初步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对指导对象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在年度计划正式确定后回复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行政指导的,可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直接实施,并调整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项目计划可按规定跨年度滚动实施。

    

    第三章 行政指导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业务流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特点,结合行政指导需求,单独设计和使用专用审计文书。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在行政指导项目实施前成立行政指导审计组,行政指导审计组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行政指导审计组应编制行政指导工作方案,明确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方法、步骤、履行配合义务等要素。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指导对象送达行政指导通知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实施行政指导时,执行现行的审计工作准则和规范,做好行政指导取证、记录,编制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行政指导结束后,审计组应代拟行政指导意见书(见附件二),载明行政指导相关内容,指出指导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行政指导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纪线索或行为的,应终止行政指导,并就该线索或行为依法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应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指导项目实行复核审理制度,复核审理后应出具审理意见书。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农业水利与环保审计处实施的行政指导项目,由审计业务监督负责处复核审理;审计业务监督处实施的行政指导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或者农业水利与环保审计处负责处复核审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发现重大事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审计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行政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业务监督处是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实施专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业务监督处的行政指导行为,接受法制综合处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制综合处、监察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应相互配合,结合各部门职能,共同做好对行政指导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指导对象经济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等行为的,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审计业务监督处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收集当年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项目的审计资料,并集中独立归档。

    第三十二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跟踪)审计行政指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行政指导办法》(常审发〔2013〕7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行政指导通知书 2、行政指导意见书 3、行政指导取证单 4、行政指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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