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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3-000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3-03-06 公开日期:2023-03-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纵深推进“532”发展战略,加快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奋力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常州答卷,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另发)。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宣传部门要做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编办要协助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普查工作;发改、工信、商务部门要协助做好服务业、工业、商贸企业的普查工作;住建部门要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普查工作;科技部门要协助做好科技统计类普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交通运输业市场主体的普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工作,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层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要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普查的人员和经费
  (一)选优配强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中,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普查力量不足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的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机构,配强普查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完善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
  (三)把握重点环节。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扎实有效做好普查宣传动员、普查试点、“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各项工作。切实按照普查方案,各环节严格工作和数据质量管控,落实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要求。
  (四)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五)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及其他大数据资源,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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