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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8-001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规〔2018〕3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12-06 公开日期:2018-12-07
时   效: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建规〔2018〕3号)

溧阳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规划局,各辖区发改、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规范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市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48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规划局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全面推进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市政府关于常州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4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海绵城市项目。

第三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项目是指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实施海绵设施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房屋建筑与小区、河道水系等。

海绵设施是指海绵城市项目中体现了海绵城市理念的主要措施,包括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透水铺装,雨水湿地及湿塘,河道治理(生态驳岸等),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渗透设施(渗井、渗管/渠、雨水渗透塘),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罐、调节塘),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第四条 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海绵城市项目,其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章 立项和选址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和论证有专门表述,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

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项目立项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海绵城市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土地出让供地的海绵城市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根据土地出让条件明确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

在海绵城市项目方案、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常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等技术要求。

第九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查相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核是否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海绵城市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落实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和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专家评审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设施建设内容部分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海绵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责,确保工程质量。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海绵设施隐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检查验收。确需分段施工的,应当留存隐蔽部位的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可同步分段、分区域、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时,对不符合海绵城市项目设计方案的,不予通过。建设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对未按照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使用单位。有关海绵设施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当与主体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等项目的海绵设施,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房屋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设施所有者或其委托管理方负责维护管理;PPP项目的海绵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