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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3-002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办〔2023〕139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11-29 公开日期:2023-11-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管理使用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

为落实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大数据监管,充分发挥“进销存”系统在基金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质效。现就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运行

定点机构要严格依照《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信息系统管理有关约定和建设要求,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进销存”系统经医疗保障部门验收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换、更改IP,系统须始终保持处于正式生产环境。定点机构不得恶意重复上传数据,不得对进销存系统发起网络攻击;除特殊原因外,“进销存”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且“进销存”数据24小时内不能上传医疗保障部门的,需提出书面说明,承诺限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拨付处理。系人为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进销存”数据不能上传的,依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应暂停医保服务协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可按照协议约定取消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服务资格或者解除协议。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数据上传

定点机构应按照进销存对接要求,及时完成商品目录列表(B001)、盘点信息查询(B002)、库存变更信息查询(B003)、采购入库查询(B004)、采购退货信息查询(B005)、销售信息查询(B006)、销售退货查询(B007)、库存信息查询(B009)等及对应字段名称、字段、参数要求对接(相关进销存对接要求,由系统开发商另行告知)。定点机构要依照《常州市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药店管理专项服务协议(试行)》约定,应实时、真实、完整向医疗保障部门上传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数据,不得延时上传、虚假上传,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同次医保结算上传数据与对应的“进销存”数据上传时间应保持同步,“进销存”数据上传时间滞后医保结算数据上传时间超过3分钟(不含),视为延时上传数据,依照《常州市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药店管理专项服务协议(试行)》约定,涉及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关于普通门诊统筹药店管理专项服务协议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进销存”系统验收通过的定点机构,要依照程序和规定及时签订《常州市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药店管理专项服务协议(试行)》。各地医疗保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药店“进销存”系统管理,督促定点机构保持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实时上传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符合规定要求,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四、关于“进销存”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运行的监督力度,对定点机构“进销存”系统运行情况,采用随机抽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监管方式,并对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通报。市医保信息部门要加强对系统运行状态的跟踪监测,遇有异常,及时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因系统投入运行时间关系,2023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特别是定点机构要结合实际,按照系统建设、数据上传要求落实到位。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约定对定点机构“进销存”系统运行及数据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大对定点机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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