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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56/2013-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审发〔2013〕17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13-02-27 公开日期:2013-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该通知发布了常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制度
关于印发《常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2月26日 

                             

                                    常州市审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特重新修订有关请休假及考勤制度。

    一、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当年度内可以集中休息,也可以分段休息,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完年休假者,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合并使用,但不再延至第三年度使用。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二、病假

    l.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一般应凭医疗证明,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

    2.如因病情特殊需立即休息者,应先向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电话请假,事后凭医疗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3.如事前既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不能出示相关证明补办手续者,其未出勤天数按旷工天数计算。

    4.病愈恢复工作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养的,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没有康复,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婚假

    1.员工本人在本市结婚的,给假三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加路程假。

    2.符合晚婚条件(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男女,可延长婚假十天。

    3.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作出勤,路费自理。

    四、产假

    1.正常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满24周岁生育的,可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合并使用。

    3.产假及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产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假三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

    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路费自理。

    六、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有关待遇。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试用人员在上半年试用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试用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3.凡符合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员工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4.员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员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视作出勤。

    6.员工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的报销,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休探亲假超过规定假期的作事假处理。

    8.出国出境探亲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假

    员工因私事须请假者,应提交请假条,经有关领导批准。因急事未办理手续的,应先电话请假征得同意,事后迅速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上述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八、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1)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者;(2)请假逾期三天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3)经查实属谎报请假理由者。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为旷工的,经局、处领导会同人教处研究认定。

    九、请休假审批手续:凡休假、探亲、事假等,均使用局统一印制的《请休假审批表》。员工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处长(主任)请休假三天(含)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从工作考虑,办公室、人教处、法制综合处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均由主要领导审批。《请休假审批表》第一联交人教处备案,第二联随在考勤表后作为考勤依据。处室人员一天以下的假期,处长有批准权,但要手续完备,并交人教处备案。

    十、其他

    1.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需晚到早退者,应经上一级领导批准方可。

    2.工作人员不准在办公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临时外出办事,应向本处室领导说明去向;处室领导外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局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3.如发现违反上述制度者,视情节予以批评、经济制裁等处理,并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4.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日考核记录,次月3日前将考勤记录及有关附件(《请休假审批表》等)经处长签字后交人教处核实、备案。

    5.事假半月、病假一个月以上,本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良等次及奖励。

    十一、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请休假及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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