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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9-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养老〔2019〕4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9-11-06 公开日期:2019-1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函〔2019〕1号)和江苏省《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要求,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一)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市或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在市区范围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二)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市或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各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后,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要与企业登记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及时了解养老机构的登记信息。

(三)拟设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四)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

(五)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新增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六)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要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首问负责制”,优化养老机构登记流程,逐步实现申请登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常州市范围内的养老机构备案,由所在地辖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备案,辖市(区)民政局将备案情况报备市民政局。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辖市(区)级民政局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内容和流程图详见附件1-8。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辖市(区)级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负责接受养老机构备案并承担具体工作。在接待申请人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申请人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在备案材料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举办人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后30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提醒其尽快备案。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四)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通过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

(五)已有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并需到该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六)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于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8)。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市、市(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附件7),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二)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

四、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职能对应的市级部门报告,以便市级部门掌握情况,加强和改进工作。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抄告函

8.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建议图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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