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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8-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8〕90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8-06-06 公开日期:2018-06-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重要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

(三)对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其他重大政策、事项和措施。

第三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本年度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局办公室,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是否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直接进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坚持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加强调查研究,使决策符合安全监管实际;

(二)民主决策。坚持群众路线,尊重基层意愿,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尊重程序规范,强化审核评估,依法按程序进行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调查研究。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和利弊分析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订决策初步方案。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对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初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决策初步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应当听证的,应组织听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内容、程序和要求按照《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专家论证。对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专业性较强事项等,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对决策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部门按照“综合评估、风险可控”的总体要求,全面评估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可控性,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处对决策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决策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讨论决策初步方案,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领导主持,一般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方式进行。

集体讨论决定规则:

(一)局领导为会议组成人员。五分之四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方可进行集体讨论;

(二)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政策法规处向会议作决策方案合法性说明;

(三)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通过”(弃权、表示“无意见”视为同意);二分之一以上反对、修改、搁置则“不予通过”“修改”“搁置”;任一种观点未达二分之一可“再次讨论”。

会议讨论情况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一条 结果公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应组卷合理,装订整齐,编号准确。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如实反应具体决策情况。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后评估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执行、选择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局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一年内,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调查等方式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

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和措施、建议等。

后评估报告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措施不合法或者不能实现时,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并应得到及时回应。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参照审议程序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报请局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制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追究方式、内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文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集体讨论环节改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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