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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06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1〕5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1-05-03 公开日期:2011-05-04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建设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苏建房改〔2010234号)有关要求,结合《常州市市区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常政发〔2010147号),编制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按照以下指导思想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贯彻落实节约型城乡建设要求,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理念,以引导建立符合国情和常州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为出发点,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本计划是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以及住房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在常州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

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第四条本计划适用范围为常州市辖5个行政区,分别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

  第五条本计划包括计划文本、附表及附图。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商品住房现状。根据2009年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我市市区人口226.67万人,市区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99.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2平方米,超过了我国住房小康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为95.7%,住房私有率达到99%。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充足,房价稳定在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交易和管理呈现规范而稳健的发展态势。

  第七条住房保障现状。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计划(2007年—2011年)的保障范围和政策设定,截至2010年市区已有2000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此外,还有很大一部分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拆迁安置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年计划,三年基本完成的要求,我市已于2009年全面实现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应保尽保。

  第八条商品住房需求预测。20072010年,我市市区商品住房(住宅)销售量累计为1984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销售496万平方米。考虑到2015年,我市城市化率将由2010年的61.2%提高到70%,同时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所带来的住房改善型和投资型需求以及市政建设、国有土地收储项目等房屋征收状况,结合国家近期出台的房地产政策及房地产发展的周期变化等因素,20102012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总需求量将达到157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2011年需求量约为520万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保障需求预测。针对不同收入层次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本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计划期内在继续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逐步把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

  第十条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以住房有效需求预测为依据,结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经济发展周期的影响,同时考虑住宅发展建设的稳定性和渐进性,20102012年将建设商品住房1900万平方米左右,加上我市市区现有的商品住房存量,20102012年市区商品住房的供需比总体保持在1.3:1,供略大于需。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坚持以以人为本、应保尽保,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持续发展、有序推进,务实高效、开拓创新为原则,进一步降低住房保障申请准入门槛,将住房保障覆盖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高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新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1300户;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间)、新增廉租住房1000套、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新增限价商品住房3000套、新实施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5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三年新建6500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今年全部开工。同时,计划期内通过集中新建、分散配建、定向代建、批量收购、零星收购、园区自建六管齐下,加快筹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实施货币化补贴,使保障对象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中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有序、规范、高效的方针,根据统一计划、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适度供应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革、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在集中建设的定销商品房地块全部实施以限房价、竟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

  第十三条增强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区域平衡性,达到区域保障性住房供需合理化,并重点考虑轨道沿线等公共交通便捷地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产业园区配套等需求集中地区。

  第十四条根据各区域前三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量和平均

容积率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2010—2012年常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总量为1800公顷左右,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具体备选地块见附表。

第五章政策与策略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实行差异化的住房金融与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升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状况,积极研究并出台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商品住房建设要综合考虑开发总量、区域布局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各类房屋的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套型结构比例。保障性房源筹集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和在普通商品房小区集中收购为主。

  第十七条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财政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以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市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危旧房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积极研究探索由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BTBOT模式。

  第十八条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公寓来妥善解决企业员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严格落实70%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政策,严格执行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分散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

第六章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确保住房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计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优先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推动已批未建住房用地的开发建设。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住房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计划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如因城市发展确实需要建设时,立项前必须召开常州市住房建设计划(计划)编制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未经讨论通过的,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计划审批等相关手续。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擅自建设而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编制领导小组,由编制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处罚意见。

  第二十二条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完善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定期公布市场供求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逐步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通过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房源在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供应量,鼓励和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存量住房市场对住房一级市场的补充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由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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