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部等部委《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管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常州市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和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行削减和控制措施,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最佳可行工艺和技术,降低单位产量(处理量)二恶英排放强度。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
二、职责分工
二恶英污染防治涉及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城管局等多个部门,须建立分工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现就各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市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大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速淘汰二恶英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严格企业市场准入,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二恶英防治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新改扩建二恶英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负责对市管二恶英排放源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包括开展监督性监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落实二恶英排放源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信息公开制度,执行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推广最佳可行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市城管局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市管垃圾焚烧厂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恶英排放。
市科技局负责推动二恶英削减和控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在有关科技发展计划中将预防、减少和控制二恶英产生的替代工艺、替代技术,以及过程优化、尾气净化技术和设备等列为重点,加大研发和工程示范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强二恶英削减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促进二恶英排放单位主动削减的经济政策体系,通过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鼓励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的生产方式,加快二恶英污染严重企业、项目有序退出。落实二恶英污染防治专项经费,推进二恶英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治理设施改造等。
各辖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市管源外其他二恶英排放源的监管和污染防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速淘汰二恶英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加强对二恶英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包括开展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落实二恶英排放源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信息公开制度,执行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推广最佳可行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开展二恶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将二恶英削减年度目标具体分解落实到企业、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新改扩建二恶英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各自的工作方案,确保二恶英防治有序开展;同时,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要组织对全市二恶英排放源企业情况进行联合抽查,进一步形成整治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7号),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速二恶英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
2.严格环境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要求,将二恶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二恶英排放监测,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二恶英产生。开展二恶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恶英排放源企业应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审核方案,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2011年6月底前,重点行业所有排放废气装置,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
(二)推进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
1.推动铁矿石烧结的协同减排。铁矿石烧结应通过选用低氯化物含量原料、减少氯化钙使用、对加入原料中的轧钢皮进行除油预处理、增加料层透气性、采用粉尘返料造球等措施减少二恶英的产生。鼓励采用烧结废气循环技术减少废气产生量和二恶英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废气综合净化设施。鼓励企业选择先进工艺,优化工程设计,实现常规污染物与二恶英协同减排。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加快淘汰小型烧结机。
2.强化电弧炉炼钢排放源预处理。电弧炉炼钢企业应对废钢原料进行预处理。不得在没有高效除尘设施的情况下采用废钢预热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电弧炉装备工艺特点开展二恶英减排工程实践。
3.加大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污染防治力度。加速淘汰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坩埚炉等工艺落后、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金属回收率低的技术装备。现有再生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封闭化生产。
4.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恶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完善二恶英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编制重点行业防治计划。环保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二恶英污染源和排放现状,合理制定二恶英削减年度计划,提出相应措施。在开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应统筹考虑二恶英污染防治。
2.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对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二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应报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超标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改正。加强对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促使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将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置。各级环保部门应全面掌握污染源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二恶英排放清单。加强二恶英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二恶英监测制度,提高二恶英监测技术水平,满足监管核查要求。根据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及殡葬火化等行业二恶英排放标准和二恶英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技术水平。
3.完善二恶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制度。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应逐步开展环境介质二恶英监测工作,重点是排放源周边的敏感区域。建立二恶英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上报系统,分析排放变化情况,对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4.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建立促进企业主动削减的经济政策体系,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的生产方式。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加快二恶英污染严重的企业有序退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环保副市长为组长的二恶英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管局及各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要形成责任明确、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定期通报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保证各项措施和计划的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投入力度。相关部门、政府在安排节能减排等环保投资时,应加大对重点源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削减和控制二恶英。积极引导各类资本进入二恶英削减控制领域。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二恶英危害及可防可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二恶英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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