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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3-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办[2013]10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3-06-18 公开日期:2013-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上级要求,制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辖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6.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6.9”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民政局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6.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6.9”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我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动员部署会精神,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民政系统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对相关单位登记造册,查清火灾等各种隐患并进入整改程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不发生任何恶性事故。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以书记、局长戴士福为组长,副局长杨继洪为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辖市、区民政局和各直属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和办公室,加强统筹指挥,定期分析、研判和调度专项行动情况。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1.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

(二)排查重点

1. 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是否达标。

2.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⒌单位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任务分工

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措施、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一)各辖市、区民政局和社会福利和彩票管理处督促各单位相关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社会福利机构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6月至10月,市局将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监督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全市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安全专项大检查。

(二) 各辖市、区民政局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三)其他相关处室和单位也要依照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20日前)。各辖市、区民政局,各直属单位及相关处室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细化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列出推进时间表,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同时要加强参与排查人员的培训和方案宣贯工作,确保排查质量。

(二)自查自纠(6月21日——7月18日)。各辖市、区民政局,各直属单位及相关处室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 “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市民政局办公室,并在公安消防支队外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7月19日——9月20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将依法对检查的单位、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将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将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

(四)总结验收(9月21日——10月5日)。市局将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将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绩效考评。并根据本单位特点,在迅速部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同时,切实强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互通,及时采取联合执法形式,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镇(街)、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

请各地各单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联系人:张宽,邮箱:zhangkuan@czmz.cn,电话:13861077016)。6月25日中午12时前报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月25日中午12时前通过邮箱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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