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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63/2009-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宗规〔2009〕1号 发布机构:民宗局
生成日期:2009-09-15 公开日期:2009-09-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就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作相关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

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教育局、公安局:

今年4月,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就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

1、变更条件。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

2、变更依据。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

3、审批程序。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宗教部门申请,并提交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民族宗教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出具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权限为市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和公安部门。

二、中、高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

1、中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由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考生持户口簿至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办理,武进、金坛、溧阳考生可在所辖市(区)办理,由市级民族宗教部门授权。被授权办理的辖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在每年底须将办理民族成份证明的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和户口簿复印件交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留存归档。

2、高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办理。考生持户口簿和市招生办发放的特殊考生情况登记表至所辖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由辖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再到市级民族宗教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3、中、高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分别在每年3月、11月集中办理。

三、有关要求

1、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

2、未经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和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3、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变更民族成份、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2、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

3、中考民族成份证明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公安局

 

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族 成份 管理 工作 通知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4印发 

共印30


中考成分证明.doc
中考成分证明.doc
民族成份更改申请表.doc
中考成分证明.doc
民族成份更改申请表.doc
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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