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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17/2012-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12〕20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2-03-26 公开日期:2012-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2325日—4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12416日—9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2012917日—10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要进行彻底整治、规范管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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