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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儿童视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9-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基妇〔2009〕182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9-07-10 公开日期:2009-07-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儿童视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永久

普通

 

常州市卫生局文件

 

常卫基妇〔2009182


关于印发《常州市儿童视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儿童视力筛查工作,提高视力筛查质量,保障儿童健康,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儿童视力筛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并于7月底前将各地确定的儿童视力筛查机构和确诊治疗机构名单报市局备案。

 

   附件:常州市儿童视力筛查实施方案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视力筛查   方案   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713印发

                                                                                     共印22

附件:

常州市儿童视力筛查实施方案

 

视力问题是学龄前儿童最常见的健康问题之一,其最佳治疗年龄为3-5岁,若延误治疗时机,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视觉损害,早期发现并进行有效的预防或治疗,对预防近视的发生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儿童视力筛查工作,保护儿童视力健康,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

二、筛查内容

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

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环境安静。

(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

(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

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

2.儿童图形视力表灯:主要用于3-4岁以内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

3.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

4.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

四、筛查要求

(一)筛查方式

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托幼机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

(二)筛查时间

儿童在3岁以前筛查1次,3岁至7岁以内每年筛查1次。

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

(三)筛查流程

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

2.筛查操作。具体筛查操作方法按每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

3.结果登记。对每位接受筛查儿童的双眼筛查结果做好登记,签署筛查人员姓名,并将筛查情况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作简要记录。

4.结果告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告知监护人筛查结果的方式,同时对筛查结果异常儿童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四)追访与转诊

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

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二级以上设眼科的综合医院或眼科专科医院)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

3.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

4.确诊治疗机构须及时将患儿确诊与治疗情况反馈给筛查机构,由筛查机构完成追访工作。

(五)筛查覆盖率

2009年各辖市、区全面启动,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达60%2010年达70%以上

五、组织管理

1.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筛查知情同意书、筛查登记、复筛登记、转诊登记、确诊和治疗情况反馈登记及筛查情况半年报表等工作台账及报表。同时做好本院儿童保健门诊儿童、直属托幼机构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和各辖市、区的转诊工作。

2.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本地确诊治疗机构的指定。各辖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筛查、追访、转诊、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做好质量控制以及筛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确保辖区内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实行信息逐级上报制度。各辖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儿童视力筛查半年报表,于每年715日或下年11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儿童视力筛查信息的扎口管理,于每年720日或下年120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对所统计的儿童视力筛查信息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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