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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2-000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2]13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2-02-21 公开日期:2012-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2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2〕13


 

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

现将《2012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调解工作 要点 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1印发

共印18份

2012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点

  2012年,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强化调处能力建设为目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不断提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质效,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深化《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建设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部、省相关要求,巩固和完善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稳步推进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2、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扎实抓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真正发挥作用。规范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工作,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职能,规范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规范一个,努力形成专职的人员、专门的机构、专业的机制化解专业矛盾纠纷的格局。健全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凡是辖区内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向辖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按照县、乡和有条件的村(社区)5:21的比例及专业人民调解组织配备2-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界定管理和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抓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管理和日常考核,确保人员管理到位,年内,力争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500名。大力发展特聘人民调解员,整合、挖掘社会资源,壮大基层调解力量。适时建立人民调解员职称评聘制度,开展多形式的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确保每个调解员一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推进调处中心平台建设,强化调处中心实战功能

  4、推进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开展规范化调处中心创建活动。进一步改造、提升两级调处中心软硬件建设,按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的要求,推进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年内,力争有40%的辖市(区)级调处中心建成事业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和管理,市局将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卷宗制作与管理规定,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卷宗的文本制作。

  5、提升调处中心一线实战水平。扎实开展排查研判活动,切实加强对接联动工作,辖市(区)调处中心要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法制办、信访及其他机关、群团组织纠纷调解机构加强衔接,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与上述部门、单位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纠纷调解组织实现衔接,大力开展“庭所共建”活动,村(社区)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警务站(室)调解矛盾纠纷实现无缝对接,切实发挥好调处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实战水平。

  三、强化矛盾纠纷排查研判调处,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镇街道每半月,辖市区每月一次排查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开展矛盾纠纷日常滚动排查与专项排查,坚持“零报告”制度,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要重点突出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适时出台全市开展网格化排查的指导意见,实现网格化排查与信息化管理的有机结合。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在早,调处在小。

  7、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活动,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进一步建立健全纠纷信息反馈机制、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舆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四、推进人民调解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调解工作信息化应用水平

  8、全面做好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信息管理软件操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其操作技能和运用水平。全面、及时做好调解案件的输入工作,确保当月调处的矛盾纠纷在当月录入完毕。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以录入的实际纠纷数量为考核标准的以案定补制度,确保输入调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发挥软件平台作用,力争实现网上排查研判、网上统计报送、网上预警监控,进一步提高使用效果。注重收集和总结在软件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提供上级部门参考。

  五、加强调解工作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知晓率

  9、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宣传调研。创新调解工作宣传载体,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调解工作的作用,编印《调解36法》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系列丛书,积极撰写调解工作信息,为省、市大调解工作简报及时提供有价值的素材。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把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为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10、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培植我市人民调解员先进典型,适时评选表彰一批省、市“人民调解能手”。不断扩大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升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公众满意度。

  六、抓好调处成功率监测考评,提高调解工作指导水平

  11切实做好调处成功率监测考评工作。根据省调处成功率监测考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考评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减少指标数量,简化形式要求,重点突出地方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重视支持力度、调解员队伍管理、纠纷调处数量质量和卷宗规范化制作的考查,重视日常考评,促使考评成果指导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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