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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14-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总〔2014〕41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2014-12-25 公开日期:2014-1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总社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治社,规范市总社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定《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实行依法治社,完善市总社重大社务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社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社务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采取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凡研究决定重大社务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行政决策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部署的工作计划与举措;

    (二)市总社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重要工作部署、大额资金安排和社有资产处置;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其他重大社务行政事项。

    第五条 行政决策程序: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社务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提出须集体决定的议题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社务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在上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和有关处室之间进行沟通协调。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准备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书面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六)事项表决。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七)作出决定。主任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八)形成纪要。已作出决定的重大社务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决策公开。重大社务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决定后应实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市总社的一般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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