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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宣某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2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12-13 公开日期:2023-12-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宣某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宣某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恽淇丞,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姜辛竹,该区政府办工作人员。

申请人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根据2023年8月28日下午的(2023)苏0411行初105号庭审情况,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当庭陈述时确认,案涉房屋是在县北新村12栋(公安编号)之后许多年建造的。因此,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理应存档案涉房屋的信息。2.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引用法条错误,用以掩盖被申请人掌握相关信息但不向申请人公开的企图。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邻县北新村12栋东山墙的二层楼(县北居民之家)的信息:1.该建筑的建造年份;2.该建筑的竣工图;3.该建筑的建造手续(a.用地b.规划、批准建造手续等);4.建设单位;5.施工单位。注:请武进区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前,征询贵区各部门及单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分别向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2023年9月4日,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进行答复,经检索不存在该申请信息。2023年9月18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向被申请人进行答复,经检索不存在该申请信息。2023年9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向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出具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的征询函,经发函询问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查无该申请楼栋建设信息。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不参与县北新村12栋东山墙的二层楼(县北居民之家)房屋相关建设和管理,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单位回复及本单位了解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尽到检索义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接收回执(存根);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3份;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回函及档案查询截图2张;5.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回函及《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档案查询截图;6.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情况说明;7.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关于宣国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意见征询函的回复》;8.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邻县北新村12栋东山墙的二层楼(县北居民之家)的信息:1.该建筑的建造年份;2.该建筑的竣工图;3.该建筑的建造手续(a.用地b.规划、批准建造手续等);4.建设单位;5.施工单位。注:请武进区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前,征询贵区各部门及单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接收回执》。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进行调查并提交拟答复意见。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被申请人的交办单后经查询档案目录,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3年9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载明:“申请人要求公布邻县北新村12栋东山墙的二层楼(县北居民之家)的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建议答复:不存在。”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收到被申请人的交办单后经查询档案目录,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2023年9月18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载明:“经调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收到被申请人的交办单后经查询档案目录,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中心同时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发函,要求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3年9月6日,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分别回函答复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2023年9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检索,本单位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经发函询问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查无该申请楼栋建设信息。拟答复意见:该信息不存在。”2023年9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宣国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意见征询函的回复》,载明:“经法制审核,对拟答复意见无异议。”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你通过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现答复如下: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邻县北新村12栋东山墙的二层楼(县北居民之家)的信息:1.该建筑的建造年份;2.该建筑的竣工图;3.该建筑的建造手续(a.用地b.规划、批准建造手续等);4.建设单位;5.施工单位。注:请武进区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前,征询贵区各部门及单位。’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次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接收回执(存根);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3份;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补充说明》、回函及档案查询截图2张;5.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办理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回函及《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档案查询截图;6.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内部信息流转单》、情况说明;7.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关于宣国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意见征询函的回复》;8.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邮寄凭证;9.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邻县北新村12栋东山墙的二层楼(县北居民之家)的信息:1.该建筑的建造年份;2.该建筑的竣工图;3.该建筑的建造手续(a.用地b.规划、批准建造手续等);4.建设单位;5.施工单位。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指向的具体内容,分别交办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经职能部门对上述信息进行检索查找,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据此答复申请人于法有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理应存档案涉房屋的信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引用法条错误。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存在与否是指政府信息的客观状况,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理应存档案涉房屋的信息,但并未向本机关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向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索,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已履行了合理审慎的检索义务,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法有据。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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