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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23-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23〕17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23-03-14 公开日期:2023-03-17 废止日期:2024-01-31
内容概述: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十六届市运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六届市运会组委会办公室、各竞赛委员会:

现将《常州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第十六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常州市第十六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六届市运会”)将于2023年4月至11月在全市各有关体育场馆举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十六届市运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十六届市运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期和人员

大会会期是指按照十六届市运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及离会时间;人员是指按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确定的各代表团(队)人数。

二、开支标准

(一)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规定的报到日至离会日计算天数,酬金标准为: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委员会委员、技术代表及外聘裁判为每人每天280元,其他裁判员为每人每天220元。

(二)食宿费

1.聘请外地的裁判长食宿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300元。

2.聘请外地的裁判员食宿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3.各部在各项比赛中尽量少聘请外地的裁判长和裁判员。

4.本地抽调的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5.各代表团(队)人员的食宿费由代表团(队)自理。

(三)交通费

运动会各车辆由各部负责安排和管理,费用自理。

(四)差旅费

1.运动会聘请的外地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按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各部承担。

2.代表团(队)工作人员、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的往返差旅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五)医药费

1.各部在各项比赛期间设立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在医务室就诊的医药费由各部负担。

2.大会在编人员在比赛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药费回原单位报销。

(六)竞赛奖品制作费

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各项奖品制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组委会统一安排,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七)接待费用

组委会邀请的贵宾接待费用,按照有关接待标准由组委会负担,非组委会邀请的贵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承担。

(八)其他

1.大会的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宣传接待、卫生安保、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保险等其他支出由组委会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组委会统筹安排。

2.媒体记者所需费用自理。

三、财务管理办法

十六届市运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十六届市运会组委会领导下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安排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预决算管理

1.组委会办公室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及上述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廉洁办赛、注重绩效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由组委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平衡,报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2.组委会办公室和各竞赛委员会编制经费预算要列出具体项目、数量、规格、开支标准和计算依据,预算经组委会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3.组委会在大会期间,应及时做好结算和清算工作。运动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整地编报财务决算,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备案。

(二)收支管理

1.所有经费收支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组委会办公室以运动会名义组织的各项赞助、捐赠、广告等收入,均列入大会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2.组委会办公室和各竞赛委员会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所有支出和原始凭单必须全部列入财务账目。

3.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三)财产物资管理

1.各竞赛委员会建立健全资产、物资出入库审批、领用、调拨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2.大会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统一由各竞赛委员会入账,物资管理部门登记入库,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领用时要手续齐全。

3.为节约支出,凡能租借的设备物品尽可能用租借方式,所需购买的器材等物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全部纳入政府集中统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4.大会结束后,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清理,负责财产物资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或调拨手续后方可离会。

(四)财务监督

1.组委会办公室、各竞赛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自我控制与监督。

2.组委会办公室履行财务监督职责,通过实时审计加强对组委会办公室、各竞赛委员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运动会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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