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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韦某某认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2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12-27 公开日期:2023-1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韦某某认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决定书
韦某某认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决定书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中路288-5号高铁生态公园西区5号楼。

负责人:谢锋,职务:所长。 

申请人韦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桥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30日12点20分左右,申请人在常州北站被不明身份黑社会人员大概四男一女跟踪尾随监视且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让正常出行。申请人报警,现场警察没有保护公民的正常出行和人身自由,不同意现场受案做笔录,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通话记录截图及现场照片三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30日12时18分,市局指挥中心根据110报警向被申请人派警:新北区常州北站公交停车场,报警人称有几个人一直跟着她。被申请人接到该起警情后依据“就近处警”的接处警原则,先行委托站前派出所至现场处置。2023年11月30日12时23分许,站前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申请人向民警提出控告称被5名社会人员跟踪,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出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调查处理。接警民警现场登记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后向被申请人反馈警情处置情况,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登记,并依法启动治安案件的调查程序。二、职权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属地报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具备法定的职权管辖依据。三、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在接收站前派出所警情处置的反馈时,已经依据报警人在现场口头提出的控告内容依法受理了治安案件,现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四、行政复议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请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2023年11月30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113000011);2.情况说明1份;3.新公(桥)受案字〔2023〕12001号受案登记表;4.2023年11月30日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照片1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0日12时18分许,申请人通过110报警称常州北站公交停车场,有几个人一直跟着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派发的该起警情后,依据“就近处警”的接处警原则,先行委托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至现场处置。2023年11月30日12时23分许,站前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申请人向民警提出控告称被5名社会人员跟踪,认为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被侵犯隐私,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出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调查处理。接警民警现场登记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后向被申请人反馈警情处置情况,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登记,作出新公(桥)受案字〔2023〕12001号受案登记表,并依法启动治安案件的调查程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11月30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编号:113000011);2.情况说明1份;3.新公(桥)受案字〔2023〕12001号受案登记表;4.2023年11月30日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照片1张。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受理登记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针对申请人的报案,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受理登记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受理登记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110处警指令后,依据“就近处警”的接处警原则,先行委托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至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口头询问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后向被申请人反馈警情处置情况。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登记,作出新公(桥)受案字〔2023〕12001号受案登记表,并依法启动治安案件的调查程序。据此,被申请人履行了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受理登记的法定职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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