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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1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1-26 公开日期:2015-01-3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国家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意见提出的问题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针对已掌握的2008-2013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情况,清查整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节地水平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摸清底数、找准原因、细化方案、明确措施”的要求,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已上报的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数据,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批而未征土地

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止2014年9月30日征收实施情况,并逐批次、逐宗查找原因、落实措施。

(二)清理征而未供土地

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后供地实施情况(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并逐地块、逐宗查找原因、落实措施。

(三)清理闲置土地

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情况,并逐宗分析闲置原因、落实处置措施。

三、整改原则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防止盲目突击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相促进的原则。在解决当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

四、处置方式

(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辖市、区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实施征地,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到位。

2.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

(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要拟定处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实施完毕。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市国土部门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二)加快实施征而未供土地供应

1.已形成净地且符合供地条件的土地,要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规范供地手续,区分以下情况,分类处置,加快实施供地。

(1)各地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工作,项目挂牌于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2)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

(3)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用地单位于2015年5月31日前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4)对有建设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按征地范围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

2.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积极协调,加大推进开发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

(1)对未形成净地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于2015年底前形成净地供应条件,实施供地。

(2)对因不符合城乡规划暂时无法供地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规划部门尽快落实规划条件,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因城乡规划调整,原地块已不适宜开发利用的,对其中已实施征收但未供地、且原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可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处置完毕。

(三)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成因,按地块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完成时间,分别予以处置:

1.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施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按期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无法动工开发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调解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设。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上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落实整改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

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09号)及本实施方案,对清查出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宗逐地块予以整改处置。各地对专项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整理后,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总结督查阶段(2015年6月30前)

市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市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规划、房管、统计、地税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督查指导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总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涉及到辖市、区政府和市多个部门,因此,既要政府之间加强协调,又要各部门之间密切沟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形成合力,综合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措施,确保专项清理行动顺利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健全体制机制。各地要以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提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等制度,突出供而未用土地的监管,以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为切入点,健全项目开竣工预警机制,结合出让金催缴、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批后监管,建立公正有序的用地秩序,防止出现土地闲置现象,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严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原征地批文将以作废处理。同时强化闲置土地处置考核评价,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的,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并相应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巡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常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耀钢    副市长

副组长:李昙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彭  峻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金庚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祝正庆    市发改委副主任

严德群    市经信委副主任

戚小如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陈  艳    市国土局副局长

余立新    市国土局副局长

赵维忠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  洪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萍霞    市水利局副局长

罗志敏    市审计局副局长

顾春平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铃忠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钱保生    市统计局副局长

曾长胜    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贾金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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