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0-00004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20〕4号
产生日期:2020-01-20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0-01-21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执行。
常农办发〔2020〕4号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监管和认定工作,增强企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梯度式提档升级,根据《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常农发〔2017〕7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决定开展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2018年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已升格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在监测之列。对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需要分别填报《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见附件),对已经更名的企业(合作社),应在表中分别填写企业(合作社)被认定命名的原有名称和现用名称,其它具体要求见监测表填表说明。

二、监测和申报标准

按照《监测办法》规定,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须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或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或交易额)的80%以上。

(三)基本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经营效益。主营产品销售(或交易额)年均增长6%以上,利税年均增长5%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有规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面积,对特种种养企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拥有较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业:粮油作物面积800亩以上,或蔬菜、水果、茶叶面积5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2)畜牧养殖业:肉禽年出栏量2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3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4)其它产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合作社)加工量的5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年产品研发经费占比应高于同行业企业(合作社)的水平。

(九)其他。除上述八项标准要求外,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原则上在辖市(区)级2年以上(含2年)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中推荐产生。

三、监测和申报程序

(一)企业(合作社)申请。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向所在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提出监测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材料。

(二)辖市(区)级初审。按照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监测标准,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善性进行初审把关,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辖市(区)政府同意,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对于初审不合格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所在辖市(区)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候选企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市级综合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和候选企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审核评审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将在常州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公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四、材料报送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分析报告。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在搞好各企业(合作社)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合作社)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合作社)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分析报告(不可少于2000字)须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各企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企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一式2份上报,企业(合作社)监测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企业(合作社)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8年和2019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合作社)2019年无拖欠漏税证明。

5.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合作社)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

6.企业(合作社)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合作社)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8.其他《监测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报告。包括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报告以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的正式文件上报。候选企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推荐市级候选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相关说明》。

(四)更名企业(合作社)报告。需变更企业(合作社)名称的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合作社)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电子材料报送。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汇总表》和《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规划与发展处。联系人:刘光俊、肖新民;联系电话:85682251。

五、有关要求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要把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工作作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产业化梯度式提档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各有关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好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职能,指定专人负责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上报相关材料。要严格程序,层层把关;认真准备,如实上报;把握时间,按时上报;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务必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材料的上报工作。

附件:1.推荐市级候选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相关说明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另行下发)

          3.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另行下发)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推荐市级候选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相关说明

根据《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常农发〔2017〕7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审核评审,将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方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对象。

一、申报企业(合作社)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合作社)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企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认定为辖市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后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二)《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生产基地的产(物)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并经所在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认可的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2019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3.省和市名牌产品、省和市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证明资料;市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专利证书复印件;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7.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8.企业(合作社)电子商务业绩的体现证明资料;9.企业自建的农民合作社或对接农民合作社的证明资料;10.合作社列入省级公示名录的证明资料;合作社给工商登记时备案的成员名册复印件。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合作社)情况据实出具。

二、辖市(区)农业农村局需提供的材料:

以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村工作局的正式文件上报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报告。包括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和各申报候选企业(合作社)一式2份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规划与发展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汇总表》和《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