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计生委(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在2000年医学鉴定及审批工作中,我们发现在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现重申<<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及审批生育二孩的程序>>,希你们严格对照执行。
1、提出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夫妇双方向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书)。写明出生年月、婚育状况,申请理由(有明确诊断的写明医学诊断)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夫妻双方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核,不符合的予以否决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人及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半个月(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公布榜)。
3、张榜公布期间群众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填写并送请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附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妇女近期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被鉴定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审批表次日起一个月审核完毕,包括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召开群众座谈会等,经审查不符合的予以否决,并反馈村(居)委会或单位,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照片等材料上报辖市、区计生委(局)。
5、辖区计生局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并将材料及时上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6、市、辖市计生委在接到审批表次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审批。正式批准前,将拟批准对象名单逐级发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一个月,张榜公布后的群众反映,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批机关,群众无异议的,批准机关列表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名单及由批准机关加盖钢印的<<生育证>>下发至乡(镇)、街道办事处,批准名单由乡镇留存,<< 生育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给当事人,有异议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7、对往年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未获批准( 列为观察对象),当年又申请的,应按上1-6程序重新办理。
8、辖市批准病残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应在正式批准后一周,列表上报市计生委备案,市计生委可作抽查审核,经审核属弄虚作假或错批的,辖市计生委应予以纠正,并要分清责任,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