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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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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市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领导人进行考核、任免、委派、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 (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和机制,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七)组织实施对市属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 (八)培养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九)依法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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